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旧站
语言文字

政策法规

当前位置:语言文字>政策法规

长沙市望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制度

发布者: 孙雅川 发布时间:2019/02/24 05:39:21 阅读:1787

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依据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法》,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制度:

一、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(以《汉语拼音方案》为准),推行规范汉字(以《汉字简化方案》为准)。

二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,由校长负总责,主抓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,各科室负责人和语文教研组长为组员,明确职责分工。

三、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,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,从事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。

四、学校橱窗、墙报、校训、班训、标语牌匾,以及校园网页、校内通知、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。

五、学校公文、教师教案、讲义、课件、板书、试卷、批语、评语等必须用规范汉字,学生作业必须用规范汉字。

六、普通话是校园语言、教学语言。教师的课堂教学、学生在课上回答问题必须用普通话;校园广播站必须用普通话播报。

七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,如普通话朗读比赛、演讲、辩论赛、征文、主题班会等,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。

八、积极配合语委部门精心组织每年的“推普周”活动,开展丰富多彩、形式多样的宣传推普教育活动。

九、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,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、业务考核、评优、评职、晋级的重要依据。

十、建立不规范语言文字监督制度,定期公布监督意见,促进和提高广大师生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的自觉性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


Copyright copyright(2005-2013)长沙望城区职业中专 湘ICP备09011686号 湘教0S6_201312_001762

地址: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92号 电话:0731-88065630 88085945